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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制假新闻、有偿删帖……最高检发布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27 20:35:33人气:

  聚焦依法惩治新闻记者以舆论监督为名实施敲诈勒索的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

  聚焦依法惩治冒充记者实施敲诈勒索的刘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

  聚焦依法惩治网络大V“有偿删帖”型新闻敲诈犯罪的宋某敲诈勒索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25日)发布5起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编造虚假新闻实施敲诈勒索、冒充记者实施的新闻敲诈等犯罪案件提供办案参考。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对案件的行为性质进行了认定。通过调查宋某的从业时间和工作经历,发现其曾长期从事医药行业,具备核实信息真实性的能力,却未核实从网络获取的企业负面信息的真假★。通过调取聊天记录★★,发现其明知平台发布的★★★“药企黑幕”信息的虚假性★,却主动发布不实、虚假信息迫使企业支付财物以实现非法牟利。最终检察机关以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责令退还被害企业损失共计一百五十万余元。被告人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4年4月16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造谣或收集发布负面信息,以利用网络传播等炒作为要挟,向相关企业索要钱财案件高发频发。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打假治敲”专项行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重点惩治针对企业实施的敲诈勒索等犯罪★★★,以及为网络敲诈等行为推波助澜的“网络水军”、行业★★★“内鬼”所涉犯罪★★。2024年1至9月,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案件159件423人★。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当前涉★★“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类案件的新特点★、新趋势及办理难点。如郑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中,被敲诈企业系全球连锁品牌,案发时正值企业申请上市的关键时期★★,体现了犯罪对象目标性、时机性较为明确的特点。2022年11月初,郑某某指使姚某某应聘到拟敲诈公司在江苏徐州的一家门店工作。同年11月14日晚★★★,胡某某假冒姚某某的男朋友,到姚某某工作的门店内假装和其发生争吵并在店内配料盒内小便,随后姚某某故意使用该配料盒为顾客制作饮料,郑某某同时指使王某拍摄视频,薛某在店外望风。拍摄制作负面视频后,郑某某★、姚某某利用QQ软件聊天,制造该负面视频系郑某某从网络购买的假象。后郑某某与汪某某通过电话、微信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以在互联网曝光负面视频相要挟★★★,逼迫该公司支付600万元购买该视频,因该公司报案而未得逞★★。该案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后,2023年6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郑某某★、姚某某、胡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到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到三万元不等★★。郑某某★★、姚某某、王某★、薛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8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2021年以来,中宣部联合中央网信办、最高法、最高检等12个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检察机关持续贯彻落实“打假治敲★★★”方案要求★,聚焦重点领域★★★、突出问题惩治统一部署,依法从严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深挖相关犯罪背后产业链、利益链★★★,并督促主管部门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管住源头,共同推进一体化治理,积极推动构建良好文化传播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批典型案例分别为聚焦从严惩治编造虚假新闻实施敲诈勒索的郑某某★★、依法追诉漏犯等人敲诈勒索案;

  聚焦实质审查“舆情服务协议”性质,依法惩治以“舆情服务协议★★”为名对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的朱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同时,本次发布的宋某敲诈勒索案、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对删帖型敲诈勒索案件办理中如何把握正常新闻舆论监督与假借负面新闻报道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作出指引。宋某为微信公众号“某某学术车”创始人、管理员。★★“某某学术车”系医药行业圈内知名公号,主要发表药企爆料文章。2021年1月至10月★★,被告人宋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某某学术车”上发布江苏、河北等五家医药企业的不实或负面信息★★,在主动联系被害单位称可以删帖或者被害单位主动联系要求删帖时,要求企业签订“公关服务协议★★★”并支付服务费用,否则拒不删帖,迫使被害企业以“公关费用”等名义支付钱款,并承诺删除负面信息、在合作期限内不再发布负面信息等从而降低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宋某以上述方式向被害企业索取人民币共计153万元★。其中★★,多家被害企业都为上市公司★,也是各地大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大型制药支柱型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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